
新湖南客戶端11月2日訊(通訊員 文海英)近日,根據“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東安分局組織姜某華、唐某明2家養殖場負責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最終達成賠償協議。
磋商會上,東安分局執法人員解讀并傳達了《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1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文件的通知》(湘環發〔2021〕7號)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辦〔2021〕1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及政策精神。
會議確定,“利劍”行動期間2家養殖場因違反國家規定,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已構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和環境修復的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性,愿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會后將按照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經過磋商,雙方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達成了一致,并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此次磋商會議的召開,充分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為破解我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打開了新局面。下一步,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東安分局將充分履職盡責,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工作,依法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責編:田文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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